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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平桥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2025-03-18 11:51:14

来源:平桥民政微宣   作者:凯升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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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印发《平桥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相关内容已登载在平桥民政微宣。参加年检是各社会组织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平桥区民政局。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认真监督审查,并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平桥区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平桥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平桥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

  平桥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目的和意义

  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年检,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通过年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强化内部治理,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年检,将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平桥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承接购买服务和接受资助等提供依据。

  二、年检对象范围

  凡在2024年6月30日(含)前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依法参加2024年度检查。

  三、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年检工作是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5月31日前真实、准确、完整地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2025年3月12日起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菜单栏“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业务中的“在线办理”,填写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区民政局不再对填写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前期检查,填报内容由填报单位负责。年度工作报告书网上填报提交区民政局后,将不能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可将对应页面打印后手动修改并作出明显标识,加盖社会组织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以PDF格式在网上填报系统内“补充材料上传”栏目上传。

  (二)准备纸质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组织在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首页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将上述年检纸质材料准备齐全,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至平桥区民政局三楼313(地址:平桥区平西路北段,联系电话:0376-3702318)。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纸质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区民政局不再接收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四、年检审查方式、内容、结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社会团体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规定配备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6)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法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实际不符的;

  (13)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4)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5)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6)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9)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20)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1)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22)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23)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24)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年检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7)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8)设立分支机构的;

  (19)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20)本年度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1)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2)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3)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24)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其他说明

  区民政局通过“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等平台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年检结论以公告为准。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年检结论将与等级评估、财税优惠、购买服务、信用建设等政策挂钩。

  社会组织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组织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0376—3702318。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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