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原系夫妻,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女儿小玲。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小美抚养,父亲小帅享有探视权。离婚协议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小帅经小美同意可探望女儿,具体时间为每周六、日,每年暑假十日,国庆节和劳动节各两日。
然而,离婚后小帅在行使探视权时屡遭小美拒绝,且其自身也存在未及时支付抚养费、与女儿沟通缺失等问题,导致父女关系疏远,小玲对父亲产生强烈抵触情绪。2025年2月,小帅为保障自身探视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小帅的探视权请求,要求小美予以配合。判决生效后,小美仍拒绝履行,小帅遂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涉及未成年人情感、积怨较深的探视权执行难题,执行干警高星摒弃简单强制手段,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组织三方分别谈话,深入了解症结、尊重孩子意愿。
首先是倾听孩子心声:小玲表达了多年未见父亲,感觉被忽视的委屈,坦言对父亲感到“陌生”和“失望”。但她并非完全拒绝接触,表示若父亲提前电话邀约且有好玩的地方,在向母亲报备行程、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愿意尝试周末或节假日短时间外出互动。
其次明确母亲态度:小美表示尊重女儿意愿,承诺不再阻拦小帅行使探视权,但强调必须保证女儿出行安全,要求小帅提前报备行程。
最后敦促父亲担责:高星向小帅转达了女儿的心声和母亲的要求。小帅反思自身不足,当场表示:“作为父亲,我理解孩子的陌生感和学习压力,不强迫她的想法。我同意按她的意愿来,保证探视安全第一。”同时,针对女儿提出的抚养费问题,小帅立即通过微信完成支付此前拖欠两个月的抚养费。
综合三方意见,高星现场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小美承诺不妨碍小帅行使探视权。小玲同意在周末、节假日接受父亲电话邀约外出(需母亲报备,保障安全,不留宿)。小帅承诺严格遵守安全要求,尊重女儿意愿,按时支付抚养费。
三方当场确认和解内容,一致同意案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积怨多年的亲情裂痕,在执行干警的温情调解下得以初步弥合。
本案承办人高星在案件执结后表示,探视权执行案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情感色彩,尤其涉及未成年人时,需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此强调:“探视权是父母的权利,但其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本案不仅解决了探视权行使的障碍,还当场督促小帅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实现了权利的“一体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