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讲人情”,
钱花了事却未成,
当违规请托交易遇上法律规定,
“人情费”究竟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回顾
近日,原告L某为拓展其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业务,听闻被告M某“有门路”认识相关负责人,便联系到M某希望其从中斡旋帮忙,两人商议后决定以合同约定好6万元“人情费”,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共享电动车投放项目合作合同,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微信转账6万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三个月内,将原告公司投放的共享电动车数量提高至2000辆并正常运营,否则被告全额退回6万元。
后原告认为公司投放数量未在限定时间内到达要求,被告请托帮忙没有起到作用,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6万元。被告则辩称收取6万元后,已用于支付请托求人的“人情费”并且单车投放数量超过一千二百辆,故不应当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无效,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实际内容是请托求人,通过不合法手段实现非法目的,既违背社会公德也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及行政管理秩序,故该合同无效。原被告均自愿签订合同且明白合同的手段和目的,双方对于该结果发生有同等过错。
综上所述,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30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通常会认定请托行为违法无效,但对于请托人要求返还涉案钱财的处理,法官认为若是直接认定非法请托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虽能一定程度上抑制社会不良风气,但有一定可能会纵容受托人行为继而引发诈骗等犯罪风险。另一类判决结果,即如本案判决,双方明知实际交易内容是请托办事,相关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相关合同无效,法官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划定双方过错确定返还金额,在否定双方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将双方利益平衡,同时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